控告人:范某某
被控告人:李某某
案情简介
被控告人李某某,男,岁,系市厂厂长,住市区街号。
李某某自年月担任厂厂长职务。在任期间,李某某擅自招聘待业青年陈某某(岁)担任我厂部门经理。自此开始,李、陈二人相互勾结,倒卖,牟利私分。
年月日,李某某将我厂钢材吨,(进价元)拨给陈某某,陈以元卖出;年月,李又拨给陈盘元钢材吨(进价元),陈以元卖出,年月至月,李还拨给陈几次钢材和其他材料,陈怎么处理的不清楚。
为了对李表示谢意,陈于年月日一次送给李人民币元(有李的收条证实)。
证据材料
上述事实的有关证据,现都存放在我厂财务科。
请求
鉴于李某某涉嫌职务犯罪,请人民检察院迅速派员调查取证,依法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。
控告人:范某某
年月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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