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位法庭成员:
我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甲某某在诈骗罪一案中的辩护人。本案中,公诉机关指控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,骗取被害人乙某某人民币8万元。经审查案件材料,会见被告人,查询相关法律规定,我认为甲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,现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的观点:
一、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
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,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。本案中,甲某某在收取乙某某的8万元时,出具了借条而非收条,并注明为工程前期费用,如工程不开工,则在12月前退还款项。由此可见,甲某某在收到这笔钱时,并非有意据为己有,而是在工程不开工的情况下,打算在2007年12月底之前归还。无论工程是否存在,甲某某收钱时的本意是想归还的。
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中,甲某某也多次确认这些钱是从乙某某那里借的,是要还给被害人的。甲某某还经常与乙某某联系,商谈还款事宜,最后一次通话是在2023年4月22日。乙某某的陈述也证明,双方在事发后于2007年7月在天津杨村见面,联系承揽工程事宜。这些证据充分证明,甲某某不存在逃匿行为,也没有侵害乙某某财产的故意,更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乙某某的钱财。
二、案件事实存疑
公诉机关指控甲某某虚构工程项目,骗取乙某某钱款。但是,本案的工程项目是否真实存在,证据不足。乙某某仅凭甲某某的口头介绍和未经确认的项目资料,就向甲某某转账8万元。在没有任何书面合同或其他证据证明该项目真实存在的情况下,公诉机关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。
三、在案证据存在瑕疵
本案中,公诉机关提交的部分证据存在瑕疵。例如,证人刘某的证言属于猜测性、推断性证言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,此类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。辩护人发现,部分证人证言内容高度一致,存在串供的嫌疑。这些瑕疵性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。
四、辩护人的请求
我认为甲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。公诉机关的指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在案证据存在瑕疵。因此,我请求法庭当庭宣告甲某某无罪。
谢谢法庭。
辩护人:李某
2023年5月15日